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持有的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2023-12-25
资产概况 |
债权基本情况 | 交易标的 名称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持有的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标的债权金额 | 731.87万元
| 本金余额 | 670万元 | 利息(含罚息、复利) | 60.77万元 (基准日为2023年12月20日) | 清收费用 | 1.1万元 | 债务人情况 | 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吉建设)成立于1998年,企业注册资本2013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路桥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地整理,钢结构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 抵押物情况 | 林莉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欧鹏大道3号4层1号的房产 | 担保人情况 | 林莉以上述抵押物为主债权及其附属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李浩成、汤宇、李顺林、宁玉莲、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诉讼查封 | 无 | 债权情况 | 2020年12月17日乐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与元吉建设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公借字第1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元吉建设向乐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81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截至2023年12月20日,本金余额为670万元。 2020年12月17日乐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与林莉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抵字第157号《抵押担保合同》,与李浩成、汤宇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保字第157-1号《保证担保合同》,与李顺林、宁玉莲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保字第157-2号《保证担保合同》,与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保字第157-3号《保证担保合同》。 | 转让方情况 | 名称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1栋1层、17层、18层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应对标的债权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自行向转让方查阅标的相关材料。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则视为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各类风险或其他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交易价款。 二、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三、意向受让方仅能查阅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权属凭证、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转让方不保证均未原件),意向受让方须查阅相关资料的应与转让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四、意向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挂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五、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六、《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
七、如产生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列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二)转让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人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四)原债务人本人或与债务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五)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受让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受让。 |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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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持有的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项目编码 | DSCQ2023B94F1175034 | 挂牌价格 | 637.29 万元 |
价格说明 |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5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12-27 |
标的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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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债权基本情况 | 交易标的 名称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持有的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 | 标的债权金额 | 731.87万元
| 本金余额 | 670万元 | 利息(含罚息、复利) | 60.77万元 (基准日为2023年12月20日) | 清收费用 | 1.1万元 | 债务人情况 | 成都元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吉建设)成立于1998年,企业注册资本2013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路桥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地整理,钢结构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 | 抵押物情况 | 林莉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办事处欧鹏大道3号4层1号的房产 | 担保人情况 | 林莉以上述抵押物为主债权及其附属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李浩成、汤宇、李顺林、宁玉莲、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诉讼查封 情况 | 无 | 债权情况 | 2020年12月17日乐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与元吉建设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公借字第15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元吉建设向乐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815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截至2023年12月20日,本金余额为670万元。 2020年12月17日乐山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与林莉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抵字第157号《抵押担保合同》,与李浩成、汤宇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保字第157-1号《保证担保合同》,与李顺林、宁玉莲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保字第157-2号《保证担保合同》,与四川宏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2020年乐商银成分保字第157-3号《保证担保合同》。 | 转让方情况 | 名称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 注册地址 | 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88号1栋1层、17层、18层 | |
资产处置方简况 |
资产处置方基本情况 | 资产处置方名称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资产处置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3215555416 | |
交易条件与投资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 | 637.29 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最终受让方指:协议转让情况下,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具备受让资格;网络竞价情况下,根据交易规则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2个工作日内(含确定当日)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逾期未签订协议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扣收全部交易保证金,且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 2、受让方应于《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交易价款由转让方、受让方场外自行结算。 3、标的资产涉案诉讼主体、抵押权人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给予必要协助。 4、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应支付给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在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5、本项目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由国家和地方各级税收征管机关或国家和地方政府征收的税项及费用或与之有关的款项,由转、受双方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各自承担并缴纳。 6、受让方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期限足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另行处置债权,受让方前期如已支付了交易款项的亦不再退还。 7、该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加价幅度为5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应为我国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下列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二)转让方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债务人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 (四)原债务人本人或与债务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五)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成为受让方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受让。 |
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应对标的债权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自行向转让方查阅标的相关材料。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报名则视为已对标的债权做了充分、必要的了解,并就标的债权的现状及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拟购买的资产的特殊性、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回收该等资产可能面临的困难)完全清楚、认可与接受。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可能存在或潜在的各类风险或其他理由向转让方提出补偿或扣减交易价款。 二、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行使追索权,且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交易。 三、意向受让方仅能查阅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权属凭证、账务凭证、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转让方不保证均未原件),意向受让方须查阅相关资料的应与转让方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四、意向受让方不得泄露其在挂牌转让交易过程中获取的所有关于转让方及其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主体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且不得将转让方移交的档案资料用于资产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 五、受让方付清款项前,债权不发生转移,即受让方需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办理债权交割手续。 六、《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转让方赎回或回购该债权。 |
七、如产生争议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63.73 万元 |
保证金说明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3-12-27 16:30:00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账户信息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所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8111001012700741084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8.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二)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转让方书面告知,西南联交所乐山分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三)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3个工作日 |
无合格意向投资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3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投资方 |
有合格意向投资方 | 动态报价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胡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833-2410401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交易须知 |
—— |
风险提示 |
—— |
类型 文件名称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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